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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核心网络设备以及重要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系统集成等工作,必须由本单位网络管理人员负责,不得交给未经公安或保密部门认可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专网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故障,各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一是专网发生瘫痪8小时以上;二是电子公文、信息报送、会议通知、电子邮件等重要应用系统发生故障8小时以上;三是发生内部资料、重要设备被盗或丢失,以及泄密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发现或发生安全及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按管理权限报告当地公安、保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制订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应急预案,包括备份措施、备份计划、应急恢复措施等,做好系统及数据备份工作,要保证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运行;重要数据要实行异地备份。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系统的数据中心、灾难备份中心不得设立在境外,原则上不得接受在线远程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及时安装计算机系统、应用软件的相关补丁软件。

  第四十条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动接入专网的网络设备,不得修改有关设备的参数配置。

  第四十一条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向外单位及人员演示政府专网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保留不少于60天的系统运行日记和应用系统日记。

第九章 经费和人员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在开展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必须将安全保密建设、运行、维护、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列入电子政务建设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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