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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计算机硬盘、活动硬盘、U盘、光盘、软盘等信息存储设备送修或报废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使用专用设备彻底清除所存储的信息资料,如硬盘、软盘必须格式化并强制消磁,光盘必须粉碎。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放置重要设备的计算机机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安装必要的安全保密和监控设备。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服务器、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加密机等关键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不能由同一个人掌管。

第五章 应用系统软件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软件开发,不断提高电子政务应用水平。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遵照国家或自治区的有关技术标准开发应用系统软件。自定行业技术标准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开发应用系统软件,应具备以下要素:一是用户身份唯一性识别系统;二是用户权限控制及管理系统;三是用户事件跟踪记录及查询系统;四是数据一致性、完整性、安全性管理体系;五是防止数据解密和软件非法盗用系统。

  第二十二条 用户身份识别系统必须具备身份识别唯一性和使用排它性功能,应具备防止非法复制、冒用,以及发现和追踪等功能。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开发的应用系统软件必须经过专家鉴定认可后才能投入使用。专家鉴定委员会由自治区公安、保密、档案部门代表,行业专家、使用人员代表、行政主管代表,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专家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不同单位之间电子政务数据交换,或全区范围使用的应用系统软件的专家鉴定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和主持。市、县政府系统范围使用的应用系统软件的专家鉴定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后,可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涉及不同单位之间应用的无密级电子公文办理和传输交换系统,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认可;涉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要报国务院办公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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