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
(阜政办〔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和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安徽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皖商建字〔2006〕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健全制度
(一)高度重视二手车流通管理。二手车流通是我国市场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对于引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二手车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搞活二手车流通的同时,加强对宏观布局、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市商务、工商、物价、国税、公安等部门及二手车行业协会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一)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必须符合阜阳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根据《阜阳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05-2020)》,结合我市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的发展速度,“十一五”期间不再新批二手车交易市场。今后,新增二手车交易市场,须经二手车流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必须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大厅、客户休息区、洽谈经营用房等,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