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的,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数额计算。
(三)以机器设备及其它实物来我市投资的,以原购货发票及其它有效证明或招商引资统计认证小组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出具的评估结果计算。
(四)境外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证明及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计算,其中直接利用外资须由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且以市商务办公室报省商务厅认可的数额为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以有关部门的批件和财政部门拨出的单据为准。
(五)境外机器设备投资,以海关出具的入关凭证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商检证明计算。
(六)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其应汇出境外的利润来我市再投资的投资额视为境外资金,以该三资企业属地的外汇管理局的证明和我市有关银行出具的证明计算。
三、统计材料要求
(一)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须在每月月末前将当月内资到位情况经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每月月末将本月外资到位情况报市商务办公室。报送时需附下列材料:
1.《阜阳市引进内资项目情况表》;
2.《阜阳市引进内资项目统计表》;
3.《阜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
4.新建企业的合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人代表及外方股东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后,须加盖该企业的印章;
5.以现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银行进帐单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6.以设备投入的,提供设备生产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原购买发票复印件、投资作价证明、设备运输者出具的运输证明等。属于进口的,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
7.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付凭据、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总平面图、建筑结构、已建成面积等材料;
8.种植养殖类等项目,提供原购买种苗发票复印件;
9.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交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无形资产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超过25%。
10.无偿捐赠的,提供捐赠款物证明、捐赠者相关材料和受赠单位及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