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查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新开工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项目审核、城乡规划、土地供应、环境评价、节能、施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等八个方面的条件。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三、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经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要贯彻执行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确保我区投资稳步增长。
四、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经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要确保新开工项目信息的一致性。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