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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
(京工商发〔2008〕86号 2008年7月2日)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网络交易秩序,打击网上违法行为,促进网络诚信体系建设。为此,本市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高对网上经营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监管理职责。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各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街道、社区工作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使经营者知法懂法,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网上经营活动。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自身业务培训,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条例》的有关内容和互联网知识,提高监管能力,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准入规定,强化网上经营主体准入意识
  《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含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重新登记注册或不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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