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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各界人士参与创业、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阜阳投资兴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含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以下统称引荐者)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式引进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以外的客商(含我市在外创业返乡投资人员)来本市投资的,按本办法对引荐者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做到安全生产、达到节能减排要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数量的新建工业项目(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和已正常生产的企业扩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投入除外)。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新建工业项目奖金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9‰计算。

  (二)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由项目落户地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受益除外)或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奖励,奖金应按时足额兑现,单个项目奖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市外资金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制的投资,到位资金在3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奖励1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企业改组改制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按阜政办〔2007〕47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以上奖励均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兑现。

  第五条 奖励方式

  (一)招商引资实施项目每年奖励1次,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兑现上年度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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