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规范农资市场价格的通知
(湘价重〔2008〕44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经委: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价格市场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号)精神,现就规范农资市场价格,加强农资价格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对化肥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
理。除国家管理的巴陵石化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外,其余中、小型氮肥生产企业的尿素出厂价格以及尿素、钾肥、磷酸二铵的流通经营差率,由省物价局核定;碳铵、磷肥、复合肥等化肥的出厂价格及流通经营差率,授权市州物价部门管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具体措施为:
1、生产环节。巴陵石化尿素出厂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中准出厂价格每吨1500元,上浮15%,下浮不限;鉴于尿素生产成本上升较多,为鼓励企业生产,智成化工等其他六家尿素生产企业,中准出厂价格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由17%调为20%,下浮不限。各尿素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此指导价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厂内转手加价倒卖。出厂装车费仍按不高于每吨25元的标准由生产厂家所在市的市物价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2、流通环节。尿素、钾肥流通差率,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为1.5%,零售环节进零差率为4.5%。尿素、钾肥销售价格按实际进货价格顺加流通差率制定,计价公式:
批发价=实际进货价格(含运杂费)×(1+进销差率)
零售价=实际进货价格(含运杂费)×(1+进零差率)
尿素和钾肥在省内流通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即从省内经营企业购进的尿素、钾肥,只能直接销给农民,不得转卖给经销商,严禁层层转手加价倒卖。个别运距较远的山区县,如需通过第二次批发的,须报经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生产企业在省内采取送货制、直销、连锁配送方式销售化肥的,以规定出厂价格和实际运杂费为基础,销售给经销商的,加不超过1.5%的综合差率作价;直接零售给农民的,加不超过6%的综合差率作价。不得以送货制等为由变相提高化肥的出厂、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