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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8)23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春季学期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内学生所需教科书和部分教学辅助资源由政府统一采购,免费向学生发放,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试点工作。为保证上述重大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防止出现“一边免费、一边乱收”的现象,经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我省义务教育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六项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收费。鉴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内学生所需教科书和部分教学辅助资源已由政府免费提供,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中的主要部分已由财政补贴,同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用经费已大幅度提高,决定从今年春季学期起,在继续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基础上,取消原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搭餐费项目,取消原向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杂费,包括原包含在杂费范围内的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科技活动费、帮困保学费、预防体检费和学生守则及证徽费等项目。取消原向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限额收费项目,取消原向跨县(市、区)就读学生收取的借读费项目。取消上述收费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住校和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和自愿购买校服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和校服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凡享受政府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进一步减少收费项目。
  二、加强对各保留收费项目的管理。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对于暂时保留的收费项目各地要切实加强管理:
  1、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本费,要严格按省教育厅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的用书目录、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和各市州实际选定的版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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