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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区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职数:一般按照每350-700户配备1名的原则确定,但总职数最多不超过13名,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确定。在充分尊重民意、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上,按照宜兼则兼的原则,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按照党章规定参加社区党组织书记选举,实行“一肩挑”;提倡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实现“一人多岗、交叉任职”,努力提高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比例。

  五、换届选举工作的基本方法步骤

  全区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从2008年5月开始,至2008年9月底结束。上届因故推迟换届选举的社区,至2008年9月30日前任期满一年半的,在2008年9月底前一并进行换届选举;至 2008年9月30日前任期不满一年半的,可延至全区下一届社区“两委”换届时再进行换届选举。

  这次换届选举,原则上按照先社区居民委员会,后社区党组织的次序进行。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先进行党组织换届选举的社区,须由街道(乡、镇)工(党)委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基本方法步骤

  1.推选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第二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按7-11人的单数提出建议名单。名单一般应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选举委员会成员被依法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即失去其在选举委员会中的任职资格,由此所缺名额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2.确定选举方式和日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下,确定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方式和选举日期,通过换届选举办法。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倡由社区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由本社区居民代表或户代表选举产生。

  3.组织选民登记。有选民资格的居民一般在户口所在社区进行选民登记。居住在本社区1年以上但户口未迁入的居民,经本人要求并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在所居住的社区进行选民登记,但不能再在户口所在社区重复登记和参加选举。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前20日将选民名单在社区内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公布以后,居民如有异议,应在选举日前7日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3日内依法做出解释或补正。选民名单以补正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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