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化肥价格政策。各地化肥出厂、批发、零售价格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的规定执行。化肥生产企业严禁擅自突破最高出厂价格,化肥经营企业和个体户不得突破规定的经营差率和最高零售限价销售化肥;严禁同城、同站(火车站)、同市场相互倒手货源;严禁价外加价、价外收费、一货两票加价销售;严禁搭配销售。经营环节最多只能是出厂-批发-零售。各经营单位必须明码标价,不得采取虚假定价方式欺骗购买者。各地应继续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确保化肥价格政策落到实处,保持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加强化肥市场管理。我市各级物价、工商、供销、农业、质检、经委、交通、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化肥市场监管,确保化肥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应落实好化肥生产、流通环节的各项优惠政策,组织生产企业增加生产,组织经营企业搞好调运工作,增加市场化肥供应数量,投放储备化肥,缓解供需矛盾。同时把好生产、经营质量关,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肥料上市。各地应加强化肥市场监测,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化肥市场稳定。
三、加强政府储备化肥对市场的调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化肥市场价格和供求变化,全面分析把握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政府储备化肥对市场的调节作用,确保化肥价格基本稳定和春耕农业用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本月末将本级政府化肥储备及使用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日国务院和省政府召开的农业和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障今年春耕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现就进一步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