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法步骤
(一)单位自查自清。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和标准要求,成立相应清理工作班子,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单位、本系统以及所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摸底,逐项审查并提出清理意见。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收费情况,由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清理、汇总。
各部门、单位应对照有关依据对收费项目进行逐一审查,提出保留或取消建议;对拟保留项目重新核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并提出理由。垂直管理部门确定(或委托)下级部门、机构收取的各种费用,下属单位、挂靠的协会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本部门核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企业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各部门负责汇总审查后统一上报。
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和单位要形成自查方案并根据收费性质分别如实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表》、《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登记表》或《社会团体收费清理登记表》(清理表格需提交纸质和U盘各一套)连同有关收费依据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经收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市收费清理工作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仅报清理审定后的结果报告)。对瞒报漏报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实施;继续实施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并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集中审查。市收费清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上报的自查方案和清理表格进行集中审查,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三)审定公布。清理意见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由市、县、区政府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对确定保留的项目,各执收部门和组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和组织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四)重点检查。市收费清理办公室通过对重点部门上门抽查以及走访企业、基层群众调查了解等方式对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清理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收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派人员负责市级收费清理工作,并对全市收费项目清理工作进行指导。财政、物价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出清理意见;物价部门负责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提出清理意见;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种收费提出规范措施和意见。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汇总财政、物价、民政部门的清理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清理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未纳入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今后对各类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