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秘密事项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
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做到该保密的坚决保住,该公开的必须依法公开。
第二章 不公开范围
第五条 信息公开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保密局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科学界定应公开信息和不公开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危害国家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的涉密信息;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涉密信息;
(三)损害国家对外活动中政治、经济利益的涉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