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为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预算单位提供电子化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四)根据账户管理和支付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支付令、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五)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

  (六)定期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反馈支出情况,并及时对账;

  (七)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八)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十五条 除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业务: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应当进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

  (五)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七)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和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中,有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擅自动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代理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违反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令,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支付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由代理银行承担损失。同时,由市财政局对该银行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责成上级主管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