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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同时,将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单位分科目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七条 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按预算单位分科目的预算内资金支付信息。

  第四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2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仍需支付的资金,经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十九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与统发工资口径一致。预算单位统发工资的发放审核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十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资金范围为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五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票或汇兑凭证并附《支付通知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五十二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受理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对支付票证的各项内容审核无误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转账或现金支付,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对各项内容填写无误、印鉴齐全的支付票证,不得作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开具的支付票证,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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