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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附4)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批准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当批准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执行控制数差距较大时,预算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相关月份的用款计划。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分别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需逐级审核上报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中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于每月25日前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次月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5)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6)。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解通知到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即截至12月31日银行营业终了时),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经有关各方核对无误后,余额全部注销。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范围包括:工资支出(统发工资口径,下同)、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适宜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具体支付项目在用款计划中确认)。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应填写支付申请,报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四十四条 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开具相关银行结算凭证(以下统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附《支付通知书》(附7)送代理银行。

  第四十五条 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办理的预算内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8),并经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鉴后,送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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