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
第九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市级主管部门以及独立编报部门预算的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统称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是办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配合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由市财政局确定、受托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即国库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节 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或其他专户存储资金的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时,应当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开户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审查合格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核准,经核准后由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
第三节 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