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意见
(穗府办〔2008〕1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市时有出现,并呈蔓延趋势。为维持我市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7〕14号)精神,现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其涉及人数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当前,我市出现的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和代理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与传销组织勾结、利用传销手法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广州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成员由广东证监局、银监局,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公安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和广电局等单位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我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市金融办: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各自的分工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具体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广东证监局:依法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及时核实涉案主体是否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对证券业务性质进行认定,对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必要时派员参与办案。
广东银监局:依法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查处、冻结有关非法证券活动账户的工作。
市委宣传部:积极协调省属媒体并指导市属媒体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舆论宣传和报道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市工商局:组织各分局查处非法证券活动,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