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商学院等5所高校从2008学年起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沪教委财〔2008〕55号)
上海商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你们报送的关于试行学分制收费的申请收悉。根据《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从2008学年起试行学分制收费,请你们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二、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在校期间已修学分及累计学费的缴费登记管理,方便学生查阅,规范按学分制收费工作。
三、学校应建立健全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落实“一把手”收费管理责任制。在试行学分制收费时,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不准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除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违反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希望学校在实行学分制收费过程中,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学分制收费对促进高校教学改革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