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分基地(下称出口分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制订出口分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出口分基地所在区、县级市或开发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或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指导和推进出口分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落实发展配套资金,制订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跟踪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发展动态,报送工作信息,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落实财税扶持政策
(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从2008年起,市本级和区、县级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用于扶持出口基地(分基地)发展的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亿元,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创建和扩建研发中心,建立公共研发、贸易和服务平台,研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汽车及零部件产品;开展技术和产品的国际专业认证,培育自主品牌及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开展国际市场研究,发展国际销售网络,开拓产品的国际市场;引进和培养汽车产业高端人才等。其中,市本级财政的支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出口基地项目的资金不低于上述各专项资金额的5%,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有关区、县级市(开发区)财政合计安排金额不低于7,000万元。市外经贸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安排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实施计划和跟踪管理;各有关区、县级市(开发区)外经贸部门要牵头做好对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在我市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的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