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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供应侧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供应侧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4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电力供应侧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日


关于加强电力供应侧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平稳运行,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加大对要素资源的宏观调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电力供应侧管理,稳定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电煤供应保障能力
  (一)落实电煤供应责任,提高电煤供应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及重点煤炭企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体系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72号)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2008年起逐年增加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45号)确定的原则,以煤矿安全生产为前提,以建设大煤矿、改造小煤矿,逐年提高煤炭产量为目标,以省政府下达的逐年增加的电煤供应指令性计划为依据,以电煤供需双方商定的市场价格为基础,以电煤供需双方签订的中长期电煤购销合同为保证,以省政府宏观调控为指导,进一步明确各自在电煤供应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确保省政府每年下达的年度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落实。
  各产煤地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整合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保障电煤供应责任书》履行好自身职责,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监督辖区内整合煤矿在证照延续期间所生产的煤炭全部供应省内火电发电企业。
  省煤管局、省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整合煤矿在延续证照期间生产经营行为的督促和监管,确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关整合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确保电煤供应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号)精神的贯彻落实,凡经省政府同意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整合煤矿,在证照延续期间所生产的煤炭必须全部供应省内火电发电企业。对确实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作出调整;对拒不执行供煤任务的,依据规定取消其延续证照的资格。
  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等部门要实施好省内电煤、煤气生产用煤公路运输“一卡通”制度,切实保证公路运输安全通畅。
  各煤炭主产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省内跨地区电煤调运,按照省经贸委对省内电煤、纳入电煤保障范围内煤气生产用煤的统一安排调度,做好“保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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