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2008年起逐年增加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4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抢抓国家实施“西电东送”战略机遇,电力工业和煤炭工业取得长足发展,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008年年初,我省遭遇特大雪凝灾害,对工业生产造成了极大影响。弥补灾害造成的损失,夺取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全面胜利,对电力和电煤生产供应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进一步促进全省电力工业和煤炭工业协调发展,不断增强煤炭对电力工业的支撑力度,充分发挥现有火电机组和今后投产火电机组的生产能力,保障充足的电力供应,确保全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起逐年增加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现将保障电煤供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煤矿安全生产为前提:
(二)坚持以建设大煤矿、改造小煤矿,逐年提高煤炭产量为目标;
(三)坚持以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逐年增加的电煤供应指令性计划为依据;
(四)坚持以电煤供需双方商定的市场价格为基础;
(五)坚持以电煤供需双方签订的中长期电煤购销合同为保证;
(六)坚持以省人民政府适时宏观调控为指导。
二、任务
2008年全省省内电煤供应任务作增量调整,调增至5450万吨,并具体分解到各地方和企业(2008年省内电煤供应任务调整方案附后)。在此基础上,今后每年按照环比和新增产煤能力调增电煤供应量,具体方案根据电力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逐年下达执行。
三、责任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及省内电煤供需双方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将本地区电煤供应任务分解到所属各产煤县并签订责任书,贯彻落实情况于5月26日前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各有关产煤县人民政府要督促地方煤矿和有关电厂签订电煤供应协议并认真执行。各发电集团和发电企业要积极主动与煤炭供应方签订电煤购销合同,加大电煤采购力度,保证电煤库存维持在安全、合理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