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省民政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八)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省民政厅负责,省妇联配合)。
(九)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十)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省民政厅负责,省劳动保障厅配合)。
(十一)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省民政厅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二)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民政厅负责,省劳动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三)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妇联配合)。
(十四)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省卫生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五)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省综治办配合)。
七、加强国际合作
在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和提高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和效率,加强对被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国犯罪。
(一)加强反拐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警务合作(省公安厅负责,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外事办、省商务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二)加强边防管理和出入境证件检查工作,打击非法偷越国境活动(省公安厅负责)。
(三)加强对公安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其防范、处置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识和能力(省公安厅负责,省司法厅配合)。
(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促进劳动力合法有序流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
(五)做好国际反拐合作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借鉴其反拐经验和方法。加强国际交流,了解国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加强我省应对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策略的研究(省公安厅负责。省外事办、省商务厅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