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省文化厅配合)。
(六)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其生活能力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配合)。
(七)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省公安厅负责,省综治办、省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与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省人事厅、省广电局、省工商局配合)。
(九)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省交通厅、省机场集团公司负责,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村民小组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省综治办负责,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扶贫办配合)。
(十一)加强与被拐卖妇女儿童流入地省(市、区)的交流与合作,到2008年底,与主要流入地省(市、区)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并上报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五、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坚持严打方针,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立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