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制定全省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统一标准,准确适用法律(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省司法厅配合)。
(三)在全省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省公安厅负责,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四)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反拐工作能力和效率(省公安厅负责)。
(五)在全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能力建设,着重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六)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和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四、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在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和省际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网络,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得到综合整治。
(一)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并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省综治办负责)。
(二)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省扶贫办负责,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妇联配合)。
(三)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积极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配合)。
(四)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省司法厅负责,省高法院、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