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部门协助,合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经贸、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煤管、乡企、教育、旅游、民政、财政、气象、公安等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1号)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财政、环保部门要按照《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法〔2007〕38号)的规定,加强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监督缴存和使用管理。督促矿山企业按时、足额缴存煤矿和非煤矿山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认真履行对采矿造成的地质灾害等矿山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恢复的义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的要求,规范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的程序,认真组织进行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
(三)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相关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监管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格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切实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要充实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并提高其实效性,落实群测群防的各项措施。要认真做好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严格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24小时值班、灾害预警预报等制度。
(四)重点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汛期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按照年度防灾方案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人员、信息与物资保障等准备,落实好各项措施。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政府领导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组织体系,确保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运转协调。各地在汛前要组织一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重点检查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公路铁路沿线、重大建设工程区、旅游区、中小学校舍区、矿山采空区以及已查明的隐患点等区域,同时要继续做好雪凝灾害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对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编制应急预案,做到防灾措施落实到位,监测工作落实到人。对一般隐患点要组织群测群防,对险情重、危害大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强化监测,采取及时、果断的应急处理或避让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要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各地要抓紧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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