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渔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渔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水果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水果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水果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七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水果和水产品的检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水果和水产品,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或者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二)未取得认证的水果和水产品,在批发市场实行逢进必检制度,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入市场销售;直接进入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销售的实行抽检制度,检测比例不小于销售品种的20%;
(三)水果和水产品经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凭有效检测合格证书直接进入市场销售;经批发市场检测合格的,农贸市场、大型超市不再进行二次检测。
第八条 销售水果和水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建质量安全检测室(检测点)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水果和水产品进行检测;
(二)在显著位置设立质量安全公示牌,每天将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公示,标明每种水果和水产品的产地(来源)、检测结果等内容;
(三)完善检测检验制度和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检测检验档案资料的管理;
(四)对不符合水果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鼓励实行水果和水产品包装销售。对包装销售的水果和水产品,在包装物或者附加标志上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水果和水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