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洛阳市水果和水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已经2008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2008年6月6日
洛阳市水果和水产品市场准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果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水果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对经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者经检测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果和水产品,准予进入市场销售的管理制度。
对未经认证且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果和水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果和水产品生产、经销、监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水果和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步骤实施。
本市城市建成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水果和水产品市场准入;各县(市)实施水果和水产品市场准入的时间,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本市水果和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果和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工商、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果和水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水果和水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果和水产品,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