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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

  建立完善省和市(州、地)及县(市、区)残疾人体育协会,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协会工作,发挥各级体育协会的作用。
  (七)各级残联、体育部门要指导、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残疾人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文化体育设施,积极探索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
  (八)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各类学校组织残疾学生开展适合其特点的日常体育活动。学校体育测试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殊情况,体现人文关怀。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应配备从事残疾人体育的干部。
  (九)各级财政要切实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保证残疾人体育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十)高度重视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特点的群众性体育项目,引导农村残疾人参加自强健身体育活动。少数民族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具有本民族特点的残疾人体育项目。
  (十一)发挥残疾人体育赛事对残疾人体育活动的推动作用,定期举办残疾人体育比赛,积极组织参加残疾人体育赛事。省级每年举办1— 2次残疾人单项锦标赛,每4年举办1次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市(州、地)、县(市、区)两级参照施行。
  三、加强残疾人体育队伍建设
  (十二)要建立一支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队伍和管理者队伍,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坚持市(州、地)、县(市、区)两级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系统训练、向上输送,省级积极指导、精选优育,形成残疾人运动员梯队结构。市(州、地)、县(市、区)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工作,切实增加投入,改善选拔、训练条件,保持适度的选拔、训练规模。
  (十三)加强残疾人体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培养工作。建立省内残疾人体育教练员、裁判员、分级员信息库;举办残疾人体育培训班,积极组织推荐人员参加国际、国内各种残疾人体育业务学习。
  (十四)各级人事、教育、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残联等部门(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残疾人运动员就学、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障问题。特别是对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上获得金牌,为我省残疾人体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运动员,要给予奖励,并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就业。要招收优秀残疾人运动员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并相应减免学杂费,保障进入中高等学校学习的贫困残疾人运动员助学金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对在国际国内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在就业时应给予优先安排;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适当安排残疾人运动员上岗。各级残联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用于对残疾人运动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残疾人运动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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