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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
(穗府〔2008〕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是实施城市“中调”战略、优化城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举措,是实施“青山绿地、蓝天碧水”工程、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企业搬迁与产业集聚相结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把广州建设成为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现代化大都市。

  二、实施范围

  (一)影响环保类企业。位于环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限期搬迁:

  1.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

  3.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经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4.排放环境噪声污染严重,拒绝执行限期治理决定,或者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5.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经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6.生产场所不符合《广州市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广州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或“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适用区”要求的;

  7.逾期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8.污染扰民严重,引致群众重复投诉,经查实又无法通过就地整改消除污染影响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要求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

  10.在规定期限内污染物排放未能稳定达标,或未达到总量减排要求的。

  (二)危险化学品类企业。位于华南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珠吉路及其规划延长线延伸至珠江以西,沙湾水道以北,广州市与佛山市行政区域交界以东的区域以及机场高速公路以西1公里、流溪河以东1公里、北三环以南1公里界限,总面积约109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位于水源保护区、江河湖堤围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条件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限期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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