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车拒载或者强行拉客;
(二)残疾车、摩托车以及其他车辆违章带客;
(三)损毁、挪动窨井盖、路牌、指示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五)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
(六)其他违反客运、货运或者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禁止下列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擅自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
(二)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三)擅自砍伐苗木、采花摘果;
(四)其他破坏绿地、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食品卫生、卫生防疫、文化市场、价格、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 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二)伪造、变造、倒卖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三)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四)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五)在进、出站口和主干道沿线等处揽客;
(六)出售、出租各类非法出版物;
(七)拆分销售报纸、违规收取电话费;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综管办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市政公用局委托综管办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