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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
  第十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一)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赁公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
  (三)具有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九条 居住危险房屋、集体宿舍,或借住办公用房等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房屋的,或承租私有房屋的,应视为无房户。
  第二十条 家庭成员中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本办法出台后迁入的家庭成员,在迁出地拥有其他住房或者正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不纳入迁入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按照逐级审核的原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受理机构)应做好保障对象资格初审的有关工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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