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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

  省征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省级征信平台和信用信息交换中心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整合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息数据库。
  企业信用信息征信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应当相互支持,互为所用,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范围: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性质、名称、地址、设立日期;
  (2)法定代表人姓名;
  (3)股东成员名单;
  (4)企业类型、行业归类、组织机构代码;
  (5)经营(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号码、核算方式;
  (6)审批、核准、验证、换证、年检、登记;
  (7)进出口经营资格;
  (8)专业技术人员人数。
  (二)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1)主要产品或者主营业务;
  (2)年销售(营业)收入;
  (3)企业债务情况;
  (4)年纳税情况。
  (三)企业交易和资信情况
  (1)依法取得的资质、资格;
  (2)信用等级;
  (3)守合同重信用情况;
  (4)商品赊销、代销及其他交易记录;
  (5)企业债券的发行及其兑现记录;
  (四)企业荣誉记录
  (1)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的表彰、奖励;
  (2)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的商标;
  (3)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产品列入国家和省免检范围;
  (4)法定代表人的荣誉。
  (五)企业不良记录
  (1)发布虚假广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违法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劳动报酬,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
  (5)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6)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7)因走私行贿、逃骗套汇、偷抗欠税、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材料等受到刑事处罚。
  (六)企业诉讼、仲裁情况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者裁定记录;
  (2)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事仲裁裁决记录。
  (七)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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