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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20元左右,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00元左右。具体筹资标准,由试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标准,结合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确定。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和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家庭(个人)每人每年实际缴费50元左右,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实际缴费160元左右,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以及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0元左右,其余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三)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的地方政府补助,由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政府负担。省政府补助占地方政府补助的比例,根据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按照试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分档确定,其中贵阳市补助20%,遵义市、六盘水市补助30%,安顺市、黔南州、黔西南州、毕节地区补助35%,黔东南州、铜仁地区补助40%。省政府补助占地方政府补助的比例,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共同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由市(州、地)政府(行署)确定,并将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

  四、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具体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诊大病的具体范围由试点地区确定。试点地区要探索适合参保城镇困难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二)试点地区应当建立缴费和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或缴费达到一定年限的参保居民,可以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降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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