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零就业家庭销号制度,逐人逐户落实零就业家庭就业去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认定为零就业家庭:一是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就业的;二是家庭成员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就业三次以上,因本人原因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三是劳动保障机构连续两个月无法与其家庭成员取得联系的;四是零就业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每年核定一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及时掌握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和享受援助政策的情况。
四、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扩大就业。各类用人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新建、改建、扩建的集贸市场,优先将部分摊位给零就业家庭人员创业。要依托用工需求量大、用工门槛不高、就业潜力大的用人单位,通过政策扶持、共建协作等形式,创建一批适合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援助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二)鼓励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要结合城市建设需要,将园林绿化、交通协管、治安保卫、物业管理、城管协勤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用于安置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等部门积极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开发社区“三保”(保安、保绿、保洁)、“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项服务”(家政、配送、保健)、“三大管理”(物业、车辆、公共)等社区服务岗位,用于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
(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外聘用的岗位,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并保证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四)鼓励零就业家庭人员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愿望、具备创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人员,积极搞好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系列服务。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及街道(乡、镇)、社区等要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组织进行前期调研,制定项目创业计划书并编印成册,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
(五)鼓励零就业家庭人员灵活就业。要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就业一条街等形式,鼓励支持零就业家庭人员从事计件工、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增加家庭收入。大力支持家庭手工业发展,拓宽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渠道,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要落实好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就业补贴等政策措施。
(六)积极组织零就业家庭人员外出就业,在劳务输出、劳务派遣工作中要将零就业家庭人员作为外出就业的重点对象,深入动员其走出去就业,回来再创业。同时加强劳务协作,努力发展一批具有地域特点和专业特色的劳务输出品牌和劳务输出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