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水利、国防、建设、通信、铁路、民航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门指导经贸、建设、水利、交通、煤炭、乡企、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督促其直属责任单位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和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安监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十)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较大地震灾害或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灾区所在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十一)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时,地方各级政府要给予积极配合。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十二) 信息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地震预报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必须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如遇来至多部门多头信息不一致时,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信息为准。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由省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指定新闻发言人,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六盘水市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版见附件2)。
(十三)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启动响应的机关宣布。
五、后 期 处 置
(一)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各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红十字会组织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