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信息后,应在4小时内报送省地震局及市人民政府,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2.震情、灾情公告
省地震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台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2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48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三) 通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信方式: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移动电话、传真、短信息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笔记本电脑、海事卫星电话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局、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实时联络。灾区通信运营企业应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辆,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四) 指挥与协调
1.Ⅰ级、Ⅱ级响应的指挥与协调按照《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2.Ⅲ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省地震局的协调、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地震应急工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1)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区域内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台和市民政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部队;根据震情和灾情情况,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台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属有关部门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适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Ⅳ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地震局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所在县(特区、区)地震应急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召开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部分成员(市科技局、市地震台、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水城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灾区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台和市民政局;同时启动县(特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二,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并抄报省有关部门。
第三,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配合省地震局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