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董事会的工作制度。建立董事任职资格制度、董事会集体决策和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决策程序、董事忠实义务内容和具体要求;明确对董事的考评方法、董事教育办法和确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相对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要分设;界定董事包括董事长的职责,明确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行使决策的权力,避免出现董事长管董事会和董事长陷入公司具体经营事务中的现象;改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采取累计投票制,防止侵害小股东利益的限制性规定。
2.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出资人派出的外部董事,在其他所有制的公司试行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义务与责任,逐步扩大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提高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水平。在2年内独立董事数量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30%。独立董事的人员构成主要是行业专家、经营专家和知名学者。独立董事要对企业制定的经营目标提出意见,要对董事会工作和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对董事会决议的公平性发表书面意见,并加强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公正性监督,以达到在董事会内部形成监督和制约的目的。
3进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试点。今年在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选择部分企业开展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试点。推进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外部独立董事担任的试点,取得经验后,争取3年内在80%以上的国有控股企业中全面推开。
(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1.完善制度与机制。在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继续实行外派监事制度,监事中半数以上应由不在企业内部任职的人员担任;建立监事的任职资格制度和任免考核制度,提高监事会成员的专业水准;监事中至少要有一名财务会计人员;明确监事会议事规则、表决程序、建立监事激励薪酬制度;由5人 (含5人)以上组成的监事会,对出现影响企业经营效益的重大事项,经两名监事提议可向股东 (出资人)提交书面报告,经股东会(出资人)书面同意后,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2.明确监督重点,发挥监督作用。监事会要以财务监督为重点,对董事会、经营层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会成员尽职状况、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发表具体明确的意见;监事会成员对决策表决意见进行写实,并向股东会进行披露,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要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建立与中介监督、职工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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