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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制定的关于改制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的需要。对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行为做出制度性的安排,并通过依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细化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是全面贯彻执行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措施。只有通过规范股东会、董事会 (包括董事)、监事会 (包括监事)以及经营层的行为,完善约束和激励制度,才能形成权力制衡、利益一致和接受监督的运行机制,构筑财富创造和分配合乎各方利益要求的保障体系,使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的企业运行原则,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二、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有效的原则:要遵循 《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和着眼于发展,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基本权力和义务,构建完整的责任体系。

  (二)职责明确的原则:要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各组成部分的工作流程和议事规则及办事程序,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任和权力对等。

  (三)有效制衡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要通过制度约束,实现相互之间的制衡,做到议事规则明确、决策程序合法、监督执行及时到位。

  三、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通过各级政府依法指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力争用2到3年时间使全省改制企业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科学合理、有效制衡、运转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达到议事规则清晰,工作程序合法规范,决策管理科学,监督制度完善,权力义务与责任风险对称,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经营者选择市场化的目标。
  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进一步完善国有股东代表委派制度基础上,建立国有股东代表任职资格制度、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中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改制为民营的企业,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和推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方向

  (一)完善董事会结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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