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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制定的关于改制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制定的关于改制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8)72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国资委制定的 《关于改制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7月1日

关于改制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省国资委 二○○八年五月九日)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在产权明晰和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组成的企业运行组织结构。其实质是对这种组织结构中的不同机构做出职权、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使股东权益及相关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为推动全省改制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巩固国有企业改革成果的需要。全省国有企业改制攻坚任务基本完成后,改制企业的活力充分显现。改制重组企业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构建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但由于思想认识和体制惯性等原因,相当一部分改制企业的法人治理机构运行程序不够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相互制衡的制度没有建立和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部分企业新三会呈现不同程度的 “空洞化”现象。如不尽快推动改制后的企业建立起规范的、适应市场竞争环境需要的、以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法人治理结构,就难以巩固国有企业改制所取得的成果。

  (二)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企业内部对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要求及企业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分配与协调,需要以制度的形式来反映和体现,需要通过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组织成员来实现。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增强活力、提高竞争力,改善经营业绩的重要前提,也是提高企业决策力、执行力和监督力的有力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志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有效运行,只有法人治理结构作用真正发挥,才标志着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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