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由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府共同负责解决。对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并解决建设资金;对租赁业务用房的,可通过划拨、购买、支付租金、以租代购等形式逐步予以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150平方米。自治区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市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
(三)建立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保障机制,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补助公共卫生经费,市区补助经费7元,其中中央补助4元、自治区补助2元、市财政补助1元。其它县(市、区)补助6元,其中中央补助4元、自治区补助2元。
(四)强化服务功能。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力度,将原有的预防保健机构或医院承担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工作,调整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转变服务观念,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全程照顾。要制定慢性病社区管理规范,提高慢性病综合防治水平。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重视引导社区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方便群众接受中医药治疗。要大力推进社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传播健康知识,提高居民保健意识。
(五)创新运行机制。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启动收支两条线运行机制改革,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收入和服务收入脱钩。推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合理定编、全员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建立人尽其才、能上能下、竞争择优的用人新机制。改革分配制度,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逐步拉开收入档次,体现多劳多得,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全面实行绩效考核,将绩效考核与聘用制度、分配制度结合起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提质增效。
(六)完善医疗制度。推行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度,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要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按照转诊标准,确定的转诊流程,明确转诊原则、强化监管责任,实行分级医疗。多发病、常见病人首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对疑难杂症、诊断不明的病人转诊到大医院治疗,对治疗方案明确、康复期的病人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通过双向转诊,合理利用资源,方便群众就近治疗,减轻医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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