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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省综合督查组赴各地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事故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情况和管理指标落实情况。其中,管理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正职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主要领导全面抓落实、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2.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公布隐患整改单位,加大整改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3.设立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装备购置、宣传教育培训等公共安全支出。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4.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有效。
  5.乡镇、街道都要建立和确定相应的安监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辖区内行政村要配备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
  6.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扩大社会安全宣传的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培训质量。持续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发挥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作用。
  7.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事故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制订和落实重特大事故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防御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
  8.加强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督查重点
  鉴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组织督查组对杭州、宁波、台州和绍兴市进行重点督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嘉兴、湖州和舟山等市为我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重点地区。督查组还将对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和丽水等市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重点督查,与此同时兼顾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检查。
  三、督查组组成
  综合督查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总工会、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安全监管局等厅局领导带队,相关部门派处级干部参加组成督查小组。
  四、督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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