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情况和管理指标落实情况。其中,管理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正职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主要领导全面抓落实、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2.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公布隐患整改单位,加大整改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3.设立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装备购置、宣传教育培训等公共安全支出。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4.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有效。
5.乡镇、街道都要建立和确定相应的安监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辖区内行政村要配备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
6.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扩大社会安全宣传的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培训质量。持续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发挥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作用。
7.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事故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制订和落实重特大事故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防御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
8.加强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督查重点
鉴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组织督查组对杭州、宁波、台州和绍兴市进行重点督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嘉兴、湖州和舟山等市为我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重点地区。督查组还将对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和丽水等市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重点督查,与此同时兼顾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检查。
三、督查组组成
综合督查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总工会、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安全监管局等厅局领导带队,相关部门派处级干部参加组成督查小组。
四、督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