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取缔工作,2008年完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取缔。
(三)制定中卫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证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群众生活对水源地安全造成污染和破坏,市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牵头制定《中卫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报请市政府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
(四)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2、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3、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地下水源。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级、二级水保护区内打井开采地下水资源。关闭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现已开采的自备深井。
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牧业活动或集中式养殖业;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动站。
禁止利用未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漏措施。
(五)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各镇(乡)要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环保部门要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取缔违法排污口;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建设部门要制定饮用水供水规划和供水应急预案;对水源保护区陆域的废渣、垃圾进行清除。规划部门要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城市规划的内容严格管理,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无关的项目。水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关闭保护区内的自备井,严格自备水源井的审批管理。卫生部门要负责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源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农牧部门及各相关镇乡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药、化肥施用、畜禽粪便处理的管理;对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停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