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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二)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取缔工作,2008年完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取缔。
  (三)制定中卫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证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群众生活对水源地安全造成污染和破坏,市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牵头制定《中卫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报请市政府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
  (四)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2、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3、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地下水源。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级、二级水保护区内打井开采地下水资源。关闭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现已开采的自备深井。
  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牧业活动或集中式养殖业;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动站。
  禁止利用未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漏措施。
  (五)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各镇(乡)要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环保部门要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取缔违法排污口;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建设部门要制定饮用水供水规划和供水应急预案;对水源保护区陆域的废渣、垃圾进行清除。规划部门要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城市规划的内容严格管理,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无关的项目。水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关闭保护区内的自备井,严格自备水源井的审批管理。卫生部门要负责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源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农牧部门及各相关镇乡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药、化肥施用、畜禽粪便处理的管理;对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停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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