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工作文书的通告
(穗劳社通告〔2008〕3号)
为进一步依法行政,规范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工作,本局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就业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等六类工作文书(详见附件)。特此通告。
附件:1、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就业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含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两个版本)
2、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就业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含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两个版本)
3、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就业许可受理通知书(含受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三个版本)
4、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就业许可有关事项告知书(含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两个版本)
5、广州市劳动保障局不予就业许可决定书(含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两个版本)
6、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撤回或撤销就业许可决定书(含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两个版本)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1: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就业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用人单位名称):
本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人姓名)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属于下列“√”情形:
一、根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不需要取得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
二、依法不属于本局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职权范围内:
(一)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但属于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或其他省属单位,请向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二)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请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附件1-2: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就业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用人单位名称):
本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人姓名)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属于下列“√”情形:
一、根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不需要取得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二、依法不属于本局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职权范围内:
(一)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但属于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或其他省属单位,请向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二) 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请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