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部门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上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办发[2008]39号、[2008]51号文件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专户管理。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协议,明确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
三、合理有效使用抗震救灾捐赠款物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募集的所有款物,要坚持统一调配、统筹使用的原则,所接收的款物,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上交自治区民政厅、红十字会指定的账户,由自治区民政厅、红十字会商地震灾区提出使用意见,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发往灾区。各市、县(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安排使用。自治区民政厅、红十字会所接收捐赠款物中,属定向捐赠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拨付,并报自治区政府备案。
自治区接收的捐赠款物全部用于四川、陕西、甘肃地震灾区,具体项目由自治区政府商受灾省人民政府确定。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是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二是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三是对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活补助;四是农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提取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
四、增强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