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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全区社会各界、各族人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积极为灾区捐款、捐物,及时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捐赠,不得摊派。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二)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三)统一安排,突出重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重点用于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方面。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的安全。
  二、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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