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地质灾害的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工程建设的安全,各级政府必须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地质灾害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群测群防,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设及规划部门要全面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气象、水利(水文)部门要加强雨情、水情预测工作,尤其要提高基层气象、水利(水文)部门的预测预报能力,及时做出强降雨和洪水预报,并报告当地政府,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遇紧急情况要立即通知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以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水库周边和河道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防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和河道安全及引发次生灾害。交通部门要认真做好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在隐患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牌,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因公路建设形成的地质灾害,交通部门要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治理。旅游部门要督促各旅游区(点)管理单位做好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置地质灾害隐患。
在汛期来临前,国土资源部门对各地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对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持有情况进行抽查,凡未发放到位的要及时发放,已遗失的要尽快补发;对威胁人员较多、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在醒目处设立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墙或告示牌。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交通沿线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对地质灾害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做出分析评价,提出具体可行的防范意见和防灾减灾措施。
汛期来临时,乡镇(街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切坡建房点和乡村公路切坡处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凡是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设立地质灾害预警员,负责当地地质灾害检查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