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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园分院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园分院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函
(穗劳社函〔2008〕299号)


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园分院:

  你院《关于恢复我院广园分院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服务业务的请示》(穗十二院〔2008〕13号)收悉。经审查,你院经装修复业后,符合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同意恢复你院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

  请你院收到此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办理开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事宜,尽快对参保人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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