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广州市维新职业培训学校增加“化妆工”等培训项目的复函
(穗劳社函〔2008〕294号)
广州市维新职业培训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增设培训项目的请示》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9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局同意你校增加如下培训项目:化妆工(五、四、三级)、美甲师(五、四、三级)、芳香保健师(五、四、三级)、保健刮痧师(五、四、三级)、家政服务员(五、四、三级)、按摩师(五、四、三级)、公共营养师(五、四、三级)、养老护理员(五、四、三级)、足部按摩师(五、四、三级)。其它许可事项及办学类型、层次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