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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各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映,协同应对,形成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提高素质,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保障措施,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科技水平和处理能力,避免发生次生和衍生事件。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l.4.1 Ⅰ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
  (1)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或其他地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治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1.4.2 Ⅱ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旗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4)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1.4.3 Ⅲ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较大面积污染,或旗县级以下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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